中庸麻雀史觀

第二十章 ~ 中庸分類法

一般的章法說明文書,多數會把和種按分值來排列, 也有些會按和種的形態分類(例如分為順子型、刻子型、和牌方式型等), 但是「中庸」卻用了一套與別不同的分類法。本章解釋中庸分類法的理據, 並解釋依附在這個分類法之上的複合加算規則。

中庸和種分類法的理據

中庸是以和種理據分類。所謂和種理據,就是和種的存在理由, 是「為什麼會有這個和種」、「為什麼這樣的牌值得加分」這些問題的答案。 例如「混一色」,理據當然就是一色手牌的一貫性、系統性, 顯現出手牌的美感,兼且有一定難度;「清一色」的理據與「混一色」相同, 所以屬同一系列。理據是和種存在的原因,沒有了理據,和種就不能成立, 所以中庸的分類是原因性的分類。 對照之下,和種番值及和種形態是和種理據的結果,所以那些是結果性的分類。 結果顯而易見,但原因就往往已被遺忘(這也可以算是「集體失憶」), 所以常見的都是結果性的分類。

中庸和種分為十個類別,每個類別又細分為多個(或一個)系列。 同一系列的和種,基本上是同一理據的不同程度(或不同形式)的具現。 例如「四喜」系列,是按照「風牌」面子數目的多寡及大小來分為四個上下位和種; 「海底」系列的理據是「在牌局的最後一張牌時和牌」, 把自摸和及銃和的兩個情形分開列為兩個同位和種。 理據的性質近似者,則歸納為一個類別。 例如「字牌類」的四個系列(番牌、三元、四喜、字一色),理據都是基於字牌的特殊地位, 這是自古典初期就有的明顯、當然概念。

中庸的分類表現了和種的訂立意圖,比起一般結果性的分類法, 有更強的合理性、邏輯性、系統性,也更容易學習,因為理解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和種, 就自然容易記得。

中庸的複合加算規則

所謂「複合加算規則」,就是規定各種的和種組合可否同時加計的規則。 這在舊章的階段還不算大問題,但是去到新章,和種多了,就有必要弄清楚。 玩新章者,多流行「如果手牌有了某和種時,就一定會同時有另一和種的話, 那麼計了前者時,後者就不加計」的規定。國標也算是新章的一種,更在此大做文章, 定下了五條「計分原則」,但是結果還是不大清楚,有很多糾紛。 中庸亦是新章的一種,但是卻不隨波逐流,容許必然同時成立的和種複合加計。 看規則,這無疑是非常簡單清楚,但是又有些人會問,這樣計合理嗎?

坊間的複合加算規則,主要有兩個理由。其一是說「邏輯上」不應重複計算。 但這理由只是「先入為主」的主觀主張,沒有實質論據支持。 如果要說「邏輯」,那麼也可以反過來說,「四暗刻」的牌明明滿足 了「對對和」的和種條件,為什麼不可以計對對和? 因為「集體失憶」所以許多人都不知道,其實「中庸」的計法才是古典麻雀的原本規則: 在古典後期,許多和種開始出現時,都是計一番, 例如「小三元」計一番加兩刻三元牌的兩番 ¹, 「混么九」計一番加對對和的一番 ²。 古典麻雀是不會因為和種「必然同時成立」而不計的, 不加計的基本上就只有「同系列和種」及「滿貫」兩種情況。 但在確立中庸分類法之前,這點難以看得清楚,所以到了新章, 便有人用「必然同時成立的和種不複合加計」的版本, 來試圖解釋「同系列」的現象,但那是不正確。 同系列的上下位和種,即是同一理據的不同程度的具現,是原因性的重複, 所以不複合而只計最高的一個,是當然的事;但是不同系列的和種, 即使是條件上有必然連帶的關係,這也只是結果性的偶然, 和種各自有不同的理據,所以複合加計也是合理。

另一個理由,就是說那樣計就可以不用數那麼多個和種,實際計分時較方便。 這的確可以省掉些少工夫,但是與其代價比較起來, 即是令規則變得複雜及混亂,這完全是得不償失。 如果規則只列出原則,只說「必然同時成立的和種不能複合加計」, 這太容易引起混亂及糾紛,所以結果還是要逐一列出不能同時加計的和種; 但這樣一來,計分時還不是要翻查規則(或靠記憶,這也是增加了工夫)來確認可否複合, 這與中庸的一律加算比起來沒有多大好處。 實際上中庸的方法只是為了令規則條文清楚, 熟練者自然懂得把必然同時成立的和種連在一起算, 「小三元」(連番牌)算 60分,「大三元」(連番牌)或「四暗刻」(連對對和、門前清)算 160分, 這不見得比坊間的做法(去記小三元 60分但不加計番牌、 四暗刻 160分但不加計對對和與門前清)會構成更大負擔, 所以無必要在規則條文裏耍花樣,製造不必要的混亂。

如果只是為了「方便」理由,而把必然同時成立的和種的分數包括在主體和種的分值裏列出, 那麼在手牌有多個主體和種、而這些主體和種都包含同一個小牌和種的情形下, 便會令小牌和種的分數重複算了多次,其實是不合數理。 例如若果把「四暗刻」列作160分、「混么九」列作130分,那麼四暗刻與混么九複合的牌, 對對和的分數便會重複數了兩次。

特殊和牌形的複合問題

國標有一個問題曾經爭辯了很久,就是「七對子」的牌應該可不可以加計「五門齊」的問題。 其實如果從中庸和種理據的觀點來看,「五門齊」的和種理據,是因為「基本和牌形」有五組牌, 如果五組牌各屬一門,這有一定的系統性與難度;所以按和種理據, 「五門齊」定義上(和種條件)應只限於基本和牌形的牌, 對於由七組牌構成的「七對子」不應該適用,所以「七對子」的牌不可以加計「五門齊」, 這是很容易得出的結論。可是國標未能從這個觀點來分析, 從那些「計分原則」就難以達到滿意的結論(因為單從計分原則就解釋不到為什麼不應加計, 但容許加計又會覺得太過容易,尤其是因為國標裏七對子本身已評分過高)。

筆者領悟了上述這點後,又聯想到「門前清」也因同樣理由應該只限於基本和牌形的牌, 所以中庸從 v3.1 起,就規定了特殊和牌形的牌不算作(不加計)門前清。 但這是門前清的和種定義的問題,不算是複合加算規則的例外。 另外隨著「十三么九」降到半滿貫,亦有需要注明十三么九的牌不算作「混么九」, 這也是和種定義的問題。(混么九只適用於對對和及七對子,而不包括十三么九, 這是一般的概念,所以規則條文就照這樣寫。)


注:
1 : Millington, p.62, item #116(g)
2 : Millington, p.64, item #117(f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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© 2009 Alan KWAN Shiu Ho